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了規范律師和法官、檢察官的交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指引適用于深圳市律師協會全體會員(含預備會員)。
第三條【禁止行賄】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不得借婚喪喜慶事宜向案件承辦法官、檢察官饋贈禮品、金錢、有價證券等;不得以裝修住宅、報銷個人費用、資助旅游娛樂等方式向法官、檢察官行賄;不得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等方式向法官、檢察官行賄;不得以影響案件辦理結果為目的,直接向法官、檢察官行賄、介紹賄賂。
第四條【禁止違規會見】律師不得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不得在承辦代理、辯護業務期間,以影響案件辦理結果為目的,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會見法官、檢察官。
第五條【禁止打探】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打探辦案機關內部對案件的辦理意見、承辦其介紹的案件。
第六條【禁止利用特殊關系】律師不得利用與法官、檢察官的特殊關系,影響依法辦理案件。
第七條【禁止利用不當行為影響辦案】律師不得對案件進行歪曲、不實、有誤導性的宣傳或者詆毀法官、檢察官聲譽等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
第八條【報備制度】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律師向所屬律師事務所報備其和法官、檢察官交往情況的制度。
第九條【報告制度】律師事務所在日常管理中,排查發現本所律師和法官、檢察官交往違反本指引的,認為需要對律師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區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報告;因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依法對律師事務所予以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
第十條【考核制度】律師協會應當將本指引作為實習律師實習考核和律師執業道德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信息通報制度】律師協會應當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將掌握的律師和法官、檢察官不正當交往的信息通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并報告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二條【投訴處理制度】律師協會應當加強投訴處理工作,針對律師和法官、檢察官不正當交往的投訴舉報,應按照投訴處理有關工作程序啟動調查核實工作。對于核查屬實的投訴舉報,律師協會應當依據行業管理有關規定對涉案律師予以行業懲戒,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按規定移送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施行日期】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5日深圳市律協發布)。